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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20:33      阅览:

    玉师院教务处〔2023〕118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培育一批类型多样、动态开放的虚拟教研室,引导教师回归教学、热爱教学、研究教学,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遴选一批虚拟教研室进行试点建设,探索“智能+”时代新型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标准、建设路径、运行模式等。

通过2—4年的努力,建设一批理念先进、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虚拟教研室,锻造一批高水平教学团队,培育一批教学研究与实践成果,打造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和质量文化,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二、建设原则和任务

建设原则和建设任务请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1)10号,见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

三、推荐要求

(一)建设类型。

1.在建设范围方面,虚拟教研室分为校内、区域性、全国性教研室。鼓励试点建设全国性、区域性虚拟教研室。

2.在建设内容方面,虚拟教研室分为课程(群)教学类、专业建设类、教学研究改革专题类教研室等类型。

(二)推荐名额。

1.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每校可推荐4个虚拟教研室试点。

2.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每校可推荐3个虚拟教研室试点。

3.其他高校每校可推荐2个虚拟教研室试点。

(三)试点建设条件。

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教研室负责人应由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负责人、一流课程负责人等高水平教师担任。

2.教研室成员不少于10人,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和实践团队。

3.教研室所依托专业或课程已获批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或一流课程。

4.虚拟教研室已有实体教研室建设基础。

5.学校能够为虚拟教研室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在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绩效考核等方面明确激励机制。

(四)试点推荐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推荐单位仔细阅读附件区级文件。于2023107日当天上班时间(逾期不候),将申报书一式一份,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推荐表(一式5份)报送至新民楼a104室朱留华博士处,同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打包命名为二级学院名称+自治区级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申报材料”发送至高教研究室邮箱ylnugjs@163.com

未尽事宜,请联系教务处。联系人及电话:朱留华博士,0775—2672550


附件:1.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教高教〔2023)42号

2. 桂教高教〔2023〕42号附件1

3. 桂教高教〔2023〕42号附件2-3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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