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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0:20      阅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保证学校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领导1人、监察处1人、教务处1人、学生工作部(处)1人、保卫处1人、后勤基建处1人、校内法律顾问1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非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4(学生代表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具体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

(一)参与学生处理或处分调查和审理的人员;

(二)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予毕业、不授予学位的处理或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阐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

(三)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生申诉可以自行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证据,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的,也可以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调取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诉人通过其代理人提交申诉申请的,须同时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以相同的理由就同一事件的处理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诉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当给予指导,并要求申诉人于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查,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原处理决定有变更或撤销的,应附上变更或撤销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玉师院学工〔200684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