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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0:23      阅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7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酬金不从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支出的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建立学校勤工助学档案;制定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管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金;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项服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职辅导员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用工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只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1.校属单位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设岗计划。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工单位实际需要、上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使用绩效等情况,根据设岗原则对各用工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审核及反馈,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3.各用工单位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设置的岗位数向全校公开招聘。

4.学生持《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到各用工单位应聘上岗,并与各用工单位签订《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合同书》。

5.各用工单位将上岗学生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上岗条件

1.上岗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艰苦朴素,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持有《玉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证的核发方法是:当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给予发放上岗证。《玉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上岗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现,立即收回并给予相应处理。

3.遵守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第十三条 工作考核

各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工作态度、遵章守纪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个月考核不合格者,用工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其勤工助学工作资格。各用工单位填写《玉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情况表》按月报送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酬金发放

1.酬金标准:学期内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按照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总数的10%设置部分特殊岗位,特殊岗位的酬金标准适当提高;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酬金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5元。

2.学生勤工助学酬金通过银行卡发放。

3.各用工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岗位数、酬金标准,填写《玉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情况表》、《玉林师范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酬金发放表》,于每月25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时数必须以考勤数据为准,严禁虚报上岗学生工作时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造册、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

4.财务处按照审批后的发放表金额转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酬金发放到每位学生帐户。

5.勤工助学当月酬金一般应于下一个月上旬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辞退和解除聘用

1.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做一份勤工助学工作,已有固定岗位的学生不能再申请或竞聘其他固定岗位。

2.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用工单位,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

3.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违反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4.对工作不负责、不能达到岗位合理要求的学生,各用工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学生的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组织管理

1.组织和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以赢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能视为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2.以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只限于校内安排。校内单位不得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作为报酬,安排学生从事本单位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单位任务的公益劳动,亦不得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化为勤工助学活动。

3.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积极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和热爱劳动的精神。

4.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非上课时间进行。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6.学校保护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工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法律责任 

1.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校内或校外单位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玉师院学工〔2009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