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育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项目
(一)个人项目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十佳)共青团员;
5.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集体项目
1.先进班集体;
2.优良学风班;
3.先进(红旗)团支部。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8%,评选学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提出的各项要求,理想信念坚定,脚踏实地。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恪守学术道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热爱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20%,无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热爱劳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
6.具有正确的审美观,高尚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美育活动。
(二)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含社团团支部),校院两级学生社团负责人(正、副职),校易班发展中心、青年媒体中心、校融媒体中心、校国旗班、学生社区管委会、校礼仪队、校园文明纠察队等学生组织中的主要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相应级别学生干部总数的20%,评选学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提出的各项要求,理想信念坚定,脚踏实地。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恪守学术道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热爱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30%,无不及格科目。
4.担任学生干部的时间不少于一学年,工作积极主动,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在学习、工作、生活、纪律等方面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师生认可度高。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美育实践活动及志愿服务等,具备健康的身心素质、高尚的审美情操、正确的劳动观念。
(三)优秀毕业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25%,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提出的各项要求,理想信念坚定,脚踏实地。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毕业实习成绩良好及以上。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质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曾被评为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称号,获得相应奖励、荣誉或成绩。
5.具体评选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制定。
(四)先进班集体
评选比例不超过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30%,评选学年应具备下列条件:
1.班级思想政治好。班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积极上进,遵纪守法,班内学生未受过任何处分。班集体德育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班级日常管理好。班级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工作作风扎实,制度完善,模范带头作用强,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体活动。
3.班级学风建设好。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习风气浓厚,能积极开展学风建设活动。班集体智育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4.班级活动开展好。班级学生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活动组织有特色,活动效果好。班集体体育、美育、劳育的各项总分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
(五)优良学风班
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超过各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5%,应从先进班集体中评选推荐,评选学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风气好。班级学生学习勤奋,课堂纪律好,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少,无考试作弊现象。
2.学习效果好。班级每学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率低:一年级不超过12%,其他年级不超过18%;或班级学生平均成绩较高,及格率在年级排名第一。
3.竞赛成绩好。班级同学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学科文化知识学习、技能竞赛、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与创新创业等活动中成绩突出。
(六)优秀(十佳)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参照学校团委制定的相应评选办法。
第三章 评选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原则上每学年评选一次。其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实施,“优秀(十佳)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红旗)团支部”评选工作由学校团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一般应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评选工作基本程序
(一)个人(班级)申请。学生(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填写先进个人登记表(先进集体登记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推荐。班级评优推荐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向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推荐。推荐参评先进班集体的,要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对班级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审,提出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五)公布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评选结果上报学校党委进行表彰。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类别,由评选组织单位制定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玉师学工〔2006〕82号)和《玉林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玉师学工〔2017〕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