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金、奖品等。获奖学生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条 学院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三好学生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优秀团员奖;
(六)优秀毕业生奖;
(七)先进集体奖;
(八)其他奖项。
第四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凡我院在校的全日制师范专业的学生,均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5%评定,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二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全班人数10%评定,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全班人数85%评定,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三)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第二学年起,按比例进行评定,享受相应等级师范专业奖学金。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违纪被通报批评、处分,按有关规定,停发师范专业奖学金或取消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非师范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3%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3%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期20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14%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期100元。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院发给获奖等级证明书。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
2.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3.学期成绩有不及格者(不论其补考是否及格)。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和奖励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班人数的8%。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排名前20%内。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
(三)获自治区三好学生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80元。
(四)获院级三好学生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50元。
(五)毕业生获三好学生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和奖励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是学校、二级学院级团委、学生会干部,院级学生社团正、副职,班委会、团支部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相应级别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排名前30%内。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80元。
(四)获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40元。
(五)毕业生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八条 优秀团员的评选和奖励
(一)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不超全班团员总数的10%。
(二)优秀团员的评选,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排名前15%内,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团员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80元。
(四)获院级优秀团员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20元。
(五)毕业生获优秀团员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求在非毕业学年每学年均评为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毕业学年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的条件。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5%。
(三)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和奖励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指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的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该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30%。
(二)先进集体的评选要以班集体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
1. 德育方面
班委会和班团支部成为班级的坚强核心,班会和团支部活动制度化,形成团结向上、互助互爱、勤奋好学、遵纪守法、全面发展的良好班风。学年度班集体德育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 智育方面
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各科成绩良好率高,“推普”成绩优良,班委会和团支部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课外学习活动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年度班集体智育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3. 体育方面
全班同学积极锻炼身体,班委会、团支部积极组织同学参加院系体育竞赛,班级体育活动开展较好,体育课成绩良好率高。学年度班集体体育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500元。
(四)获自治区级先进集体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200元。
(五)获院级先进班级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100元。
(六)获院级先进团支部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60元。
(七)毕业班获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一条 其他奖项
(一)学生参加自治区各种比赛,个人获第一名,发给奖金100元,个人获第二名,发给奖金70元,个人获奖第三名,发给奖金50元;参加国家级各种比赛,个人获第一名,发给奖金200元,个人获第二名,发给奖金150元,个人获第三名,发给奖金120元,个人获第四名,发给奖金100元,个人获第五名,发给奖金80元,个人获第六名,发给奖金70元。上述比赛,获集体(团体)优胜者,奖励标准另定。
(二)学生个人写学术性文章,在我院学报上发表者,发给奖金100元;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发给奖金15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进行自我总结。
(二)班委会、团支部和班主任审查后报系党总支部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按《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获奖名单,填写先进个人呈报表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对推荐获奖个人材料进行审查。
(五)报学院党委审批,由学院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
(一)班委会和团支部共同负责写出班集体学年度总结。
(二)按《玉林师范学院班集体德、智、体测评办法》评出班德、智、体三方面的得分,填写好班集体评分表。
(三)班主任审查后报系党总支部审核。
(四)各二级学院按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审核,择优选出先进集体,填写先进集体呈报表,将呈报表及评比材料报学工处。
(五)学工处对推荐获奖的先进集体材料进行审查。
(六)报学院党委审批,由学院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玉林师范学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