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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0:24      阅览: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贷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帮助高等院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助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审核贷款学生资格,组织开展贷款回执录入、毕业确认、贷款学生诚信教育,进行贷款学生档案管理等;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审核贷款学生资格,协助开展贷款回执录入、毕业确认、贷款学生诚信教育,进行贷款学生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取得我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5、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生活俭朴;

7、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自觉履行贷款协议中的所有义务;

8、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申请、学校审核、经办机构审批,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账户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贷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自行支付。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短不少于6年(含)。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按照经办银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征信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建立贷款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贷款学生可能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经办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在二级学院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毕业去向、最新联系方式等信息。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及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学校和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如有违约,按照经办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与经办机构的沟通,配合经办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玉师院学工[2006]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