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教育系统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教政法〔2019〕10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年级长(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同时,二级学院和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根据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学生,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
2.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指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比较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二级学院申请临时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八个环节。
(一)宣传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烈士证明书等可要求学生提供。
(四)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材料,结合认定标准,按照认定程序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电话等)。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的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结果公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八)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玉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师院学工〔201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