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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 10:26      阅览: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保障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资助〔201721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评选时间

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四、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2)孤儿;

3)烈士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军属证》、《残疾证》、《扶贫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五、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基本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严格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受助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并将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

4、按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精神,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贫困户学生已确定其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并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要进行班级评议,直到2020年,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其家庭是否脱贫,都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六、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1、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

2、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3、国家助学金发放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及学生本人要认真核对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七、国家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这一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 “奖学金”的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3、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合理使用的教育引导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经查实,资助对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

3)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

4)在获得资助后有不良消费习惯的(如购买奢侈品、吃穿用超度等)。

5、学生受助资金要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受助学生要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学期结束时,各二级学院集中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八、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玉林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审的暂行办法》(玉师院学工[2007] 89号)同时废止。

九、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