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保障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的精神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评选时间
按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基本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根据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严格评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办法
1、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制表,各二级学院组织获奖学生确认签字;
2、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3、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发放。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1、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2、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合理使用的教育引导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经查实,资助对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
(3)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
(4)在获得资助后有不良消费习惯的(如购买奢侈品、吃穿用超度等)。
5、学生所获的奖金要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要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奖金的使用情况;学期结束时,各二级学院集中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6、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玉林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办法》(玉师院学工[2007]90号)同时废止。
九、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