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用途与补助对象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主要用途与补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一)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新生暖心工程专项补助、御寒补助。新生暖心工程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帮扶当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御寒补助主要用于帮扶御寒无保障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突发事件困难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突患重大疾病以及遇到其它突发情况,导致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学生。
(三)其他临时困难补助:主要帮扶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其他临时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努力。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来解决学习及生活费用。如确实需要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当年度入学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新生可以申请新生暖心工程专项补助;
(二)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导致御寒物品无保障的学生可以申请御寒补助;
(三)因以下突发事件导致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提出突发事件困难补助申请。
1.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由学校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未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的;
2.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的(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的);
3.家庭经济困难但不愿办理助学贷款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新生暖心工程专项补助按照10万元/年标准支出,设置新生特困补助金和真情礼包项目,具体标准及人数由玉林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报校领导审批;
(二)御寒补助按照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执行;
(三)突发事件困难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4000元,具体补助额度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因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4000元补助。
2.因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突然患大病、重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来源受到较大影响,致使学生学习生活受到明显影响的,给予3000元补助;
3.因洪灾、台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原因对家庭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受灾情况给予2000-4000元补助。
其他特殊突发事件需补助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酌情处理,补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四)其他临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新生暖心工程专项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玉林师范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2.班级评议推荐。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议,将结果上报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审核上报。二级学院按照评审条件对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发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发放。
第九条 御寒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玉林师范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2.二级学院审核上报。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则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4.物资发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名单组织发放。
第十条 突发事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玉林师范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附医院诊断书;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附医院诊断书或相关部门证明;家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等)。
2.二级学院审核上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状况、已获资助情况、日常消费及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特殊困难补助条件提出初步补助意见,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补助意见。经学生工作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单人补助或项目补助总金额过大时,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补助金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后的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建档备案并制表,财务处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其他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突发事件困难补助申请与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要求学生通过当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学生不是当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临时困难需要申请补助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后才能申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物品发放须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对受助学生进行管理与监督,加强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确保补助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原则上只可申请并获得一次同类的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补助资格,追回已发补助资金或物品,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经查实,补助对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或物品的;
3.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的;
4.在获得补助后该学年度内违法,或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5.在获得补助后有不良消费习惯的(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等)。
第十八条 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诚实守信,并积极主动完成“播种阳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